個人所得稅繳納新變化!
發布時間:2021-12-6 16:40:21 點擊次數:1215
1、自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年終獎不再適用優惠算法,即不能再單獨計稅,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1)年終獎單獨申報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率表確定:
(2)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應納稅額=(年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稅率-速算扣除數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5、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6、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