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稅基本規定:
征稅對象: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計稅依據是借款金額,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但是,借款人和非金融組織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民間借貸)不屬于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借款合同金額確定分為以下幾種:
一.填開借據
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款合同
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計稅。
三.抵押貸款合同
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
四.融資租賃合同
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五. “混合”借款合同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總額中既有應免稅的金額,也有應納稅的金額。對這類“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劃分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的,只就應稅金額計稅;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借款總金額計稅。
六.銀團貸款合同
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
七.基建貸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計稅,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
通常在合同中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分為三種: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對于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計稅。
對于小微企業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征50%,減征至2021年12月31日。
財務部 孟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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