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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筑業“營改增”
發布時間:2015-7-3 15:04:35                  點擊次數:2442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截止到2014年底“營改增”增擴到全國多個行業,預計2015年年底,“營改增”將達到全覆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但是對于建筑業來說,將會是一次巨大的挑戰。那么讓我們進行一下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對比。


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比較概覽


項目營業稅增值稅


計稅原理及特點營業稅=收入(包含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新增價值征稅,實行價外稅?;鞠貜图{稅,有利于服務業內部專業化管理。


計稅基礎不同每增加一次流轉,全額繳納一次營業稅,存在重復納稅,實行價內稅。1.銷售額=營業額—銷項稅=(建筑業營業收入—減除項目金額)(/1+稅率)。


2.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3.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稅率較低(3%)較高(11%)


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可抵成本費用×稅率


納稅機構地稅國稅


納稅時間節點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發票開具不區分普票、專票增值稅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票和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進項稅票認證不涉及“以票控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規定時間內(180天)認證后,可以抵扣。開具增值稅方沒有扣除相應的稅,則使用增值發票方將無法抵扣。


征管特點簡單、易行增值稅計征復雜征管嚴格、法律責任重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


建筑業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隨著稅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業“營改增”漸行漸近。由于建筑行業具有跨地區經營等特點,從以上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對比,有很多問題需要重視。






進項抵扣不足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11%稅率,與現行營業稅3%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理論上講可以通過進項抵扣降低稅負,而且建筑業可以抵扣的項目很多,比如鋼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運輸費用等。但由于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建筑業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一是人工費無法抵扣,而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支出占總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無證經營戶,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作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業銷項適用11%的稅率,進銷稅率相差達8個百分點;四是層層轉包、工程項目墊資和中標下浮等問題也是影響建筑業進項抵扣的重要因素。


建議規模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建筑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按簡易辦法納稅,適用3%征收率。建筑企業本身也需要加強財務核算和經營管理,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


建筑施工企業分包工程建筑商水平參差不齊,建筑施工材料中的沙石、混凝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以及掛靠形式收取管理費的經營模式都為未來“營改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收受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埋下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地點確定問題


建筑行業跨地區經營情況非常普遍,“營改增”以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是各方關注的焦點?,F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點,也便于稅收征管?!盃I改增”以后,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是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如果選擇在勞務發生地納稅,將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選擇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產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問題,難以監管到位。建筑業稅收占地方政府稅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占地方稅收的比例高達80%,稅收歸屬問題關系到地方政府利益,歷來備受關注。


建議參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等規定,跨地區經營勞務發生地就地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統一結算補繳。


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按現行營業稅政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建筑業“營改增”后,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如何解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按照目前增值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其建筑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為合理解決建筑工期長、工程收入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建議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和預征增值稅,在工程竣工時統一結算。


對企業組織架構的影響問題


建筑也營業稅按照勞務發生地征收,“營改增”后需要從增值稅繳納地點考慮相對調整企業組織架構。由于建筑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分散在不同地點,可能會影響抵扣憑證的傳遞,公司內部業務鏈越長,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風險越高。應考慮對壓縮管理層級、縮短管理鏈條。


稅制改革將引發企業管理變革,為實現稅種間的平穩過渡,降低公司成本,減少稅務風險,管理層需設計與梳理的事項包括:組織架構、業務模式、關聯交易、資質管理、供應商選擇、制度流程、稅收負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信息系統等?!盃I改增”之前,建筑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納稅的多少最關鍵的是營業額的多少,不存在購進抵扣環節,公司與涉稅相關的職責集中在財務部;“營改增”之后,公司繳納的增值稅一方面與公司的銷售業績有關,營銷模式的組織設計與會計的正確核算影響著銷項稅額,另一方面與公司取得的有效進項稅抵扣發票有關。公司與涉稅相關的職責不僅在財務部,更多的向市場經營部門、采購部門、技術部門、企業管理部門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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